7月24日,廈門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出臺了《廈門市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旅游者不文明行為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。
《暫行辦法》規定,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若有擾亂公共汽車、地鐵、火車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;在文物古跡上亂涂亂畫、攀爬觸摸文物,拍照攝像不遵守規定,惡意破壞旅游設施的;破壞生態環境,踩踏綠地、摘折花木和果實、亂扔垃圾、隨地吐痰,違規追捉、投打、亂喂動物;違反旅游場所規定,隨意插隊、高聲喧嘩,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;違反《若干規定》重點治理清單其他不文明行為,且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并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,廈門市旅行社可以拒絕與其簽訂旅游服務合同、不提供旅游服務。因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被監護人發生以上不文明行為的,廈門市旅行社可以拒絕與監護人簽訂旅游服務合同、不提供旅游服務。
同時,《暫行辦法》還規定了廈門市旅行社、景區、旅游飯店等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應履行的文明旅游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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