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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《文匯報》12月8日消息稱,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剛完成草擬《旅游業條例草案》,規定業界不得強迫旅客購物或威脅“棄團”,否則需負刑責,違者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2年。
報道稱,本草案建議成立旅游業監管局取代旅游業議會,具備法定權力“一條龍”負責發牌及監管旅行社、導游及領隊。
草案規定旅監局會監管旅行社、導游及領隊的行為.旅行社不得與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,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內地組團社合作。草案還要求旅行社不得迫使任何入境團友進入或逗留在商鋪,防止導游或商鋪的職員以任何方式強迫入境團購物,無充分理由不得置團員不顧或有威脅的行為,違者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2年。
旅監局有法定巡查及調查權力,若搜證后查明事件涉嫌違法,可交由律政司考慮刑事檢控。若有人妨礙或不配合旅監局人員巡查或調查,無合理辯解,則屬違法,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
《文匯報》稱,鑒于旅游業界不時發生違規事件。香港早于2011年就監管旅游業咨詢公眾。剛完成草擬的草案建議由30名成員組成旅監局,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,17名成員是非業界人士包括主席,業內人士有13人。商經局消息指,非業界人士占多數,可避免“自己人查自己人”的觀感,增強公正及獨立性。
報道還稱,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將于13日討論草案。商經局消息人士表示,旅監局最快可于兩至三年內投入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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